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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17:28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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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会议管理暂行规定
1998年9月18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全国性会议的通知》(国发〔1998〕47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字〔1993〕049,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会议分类
国家海洋局召开、承办的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国务院召开,国家海洋局承办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海洋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性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国家海洋局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和海洋局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三类会议:国家海洋局或机关各部门召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局所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各种专项业务会议。
二、召开会议的原则
(一)对于没有明确主题,不解决实际问题,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原则上一律不开;能合并的会必须合并召开;能利用发文或电话等办到的事,不得召开会议。切实做到精简会议。
(二)召开会议要本着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提倡就地开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一、二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8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三类会议的代表应控制在100人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会期一般为,一、二类会议不超过4天,三、四类会议不超过3天。
(三)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表彰会等。
(四)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控制会议经费开支,会议经费包干使用。
三、会议的审批
(一)一类会议由局党组会或局务会决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二类会议由局务会审定,经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批;三类会议由局务会议审批;四类会议由机关各司(室)报分管副局长审批。
(二)机关各司(室)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以报表形式(包括会议名称、主办单位、地点、人数、代表构成、时间、会期、会议类别、经费及召开会议的理由、拟解决的问题等)报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在综合各司室会议计划的基础上,提出我局年度会议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局年度会议计划确定后发至各部门执行。
(四)在局年度会议计划以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会签后报局务会或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会议承办
(一)一类会议和二类会议中的综合性工作会议由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二类会议中专业性工作会议和三、四类会议由申报司室承办。
(二)加强会议文件的管理。尽量精减会议文件,注重文件质量,除有议定的重要事项需请有关单位执行外,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三)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会议的协调工作。司(室)召开的各种会议通知须送局值班室备查。
(四)会议从批准到召开的全套材料原件,必须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切实做好各种会议的保卫、保密工作。
五、领导同志会务活动
(一)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确需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讲话、题词、接见、合影等,由局办公室归口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请示。
(二)除重要工作会议外,局领导一般不到会讲话。确需局领导参加会议并到会讲话的,需提前一周报办公室秘书处,并附讲话提纲,以便统一安排。
六、端正会风、节约开支
会议应尽量在局系统内部的招待所、礼堂召开。凡属海洋局系统内部会议不在高级豪华宾馆、饭店举行。会议期间或会议结束后,不准用公款组织游览活动,不准发放礼品、纪念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规定即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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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资源[2002]132号


关于开展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各直管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污染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切实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一部旨在动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生产和服务企业推行和实施清洁生产的专门法律。该法对涉及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管理、规划、财政税收政策、资金支持和鼓励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各地区、有关部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别是在应对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企业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经贸委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做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努力开创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认真组织学习《清洁生产促进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首先要认真学好《清洁生产促进法》。各地经贸委要将学习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清洁生产知识的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政府和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丰富内涵,把清洁生产的理念贯彻到工艺技术、产品开发、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要通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清洁生产促进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法律规定,加快实现由注重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能力和水平。

  三、广泛开展《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清洁生产法制观念

  宣传和普及《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依法推行清洁生产的基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黑板报、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意义和作用,使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熟悉和了解法律的内容,使全社会全面认识和接受清洁生产理念,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律意识,自觉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为法律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要结合实际,总结各地开展清洁生产的经验,运用生动的案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深入持久、注重实效。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清洁生产促进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学习、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是当前经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推行清洁生产的组织、协调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确定工作目标,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特别是在《清洁生产促进法》正式实施前,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掀起学习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的高潮。

  请各地将学习宣传的工作计划,于2002年10月15日之前报国家经贸委。

  附件:《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OO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清洁生产促进法》宣传用语

  1、热烈祝贺《清洁生产促进法》公布实施。

  2、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

  3、推行清洁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经济与环境双赢。

  5、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6、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7、推行清洁生产,增强企业竞争力。

  8、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9、从源头抓起,生产全过程控制,减少污染物排放。

  10、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创建节约型清洁型企业。

  11、推广使用节能、节水产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12、依靠技术进步,推行清洁生产。

  13、提倡合理包装,严禁过度包装。

  14、推行绿色包装,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5、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16、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清洁产品。

  17、提倡使用绿色建筑和装修材料,防治污染。

  18、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19、清洁生产,重在预防。

  20、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污染预防。

  21、推行清洁生产,应对入世挑战。

  22、推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23、推行清洁生产,重现碧水蓝天。

  (以上宣传用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请使用规范用语,不使用繁体字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简化字)

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北京市革委会 市财税局 市人事


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市革委会 市财税局 市人事局



为了帮助广大职工解决子女医病的实际困难,解除新长征路上的后顾之忧,进一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足干劲,为完成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特制订本办法。市、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不包括远郊县和门头沟区)可根据本办法,对职工子女实行统筹医疗。
一、参加统筹医疗的条件和手续
凡由职工(包括属于国家计划之内、常年顶岗位的临时工)供养、在本市有正式城镇户口、中学毕业以前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均可参加统筹医疗。参加者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小组)批准。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加入或退出手续,新生婴儿和新调入职工的子女可
随时参加,参加后本年内不得无故退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退出者,需经福利委员会批准。
二、统筹医疗经费来源
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一角钱作为统筹医疗基金,由单位财金部门按月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留缴。子女患病所需的医药费用,首先由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拨款补助。
三、医疗单位
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应根据就近医疗的原则,凡十四岁以下的儿童,可在居住的区范围内由职工自选一至两个医院为就诊医院;十四岁以上的青少年,应在负责其居住地段医疗任务的医院就诊。另外,在托儿童所在园、所的医务室也可作为指定医疗单位。关于全市分级分工医疗
的具体办法,市卫生局正在修订,待通知实施后,即改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选定的就医医院应报本单位福利委员会备案,一年内固定不变。
四、医药费报销标准和范围
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可凭指定医疗单位或转诊医院的医药费收款单据,报销百分之五十,每人每年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一百元,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医药费报销范围可按国家职工公费医疗的现行规定执行。
五、双职工的子女,凡是已在另一方家长所在企业享受半费医疗的,原则上还应继续在企业享受,不要随意从企业退出参加统筹医疗。双方都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以及一方在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或部队等单位工作的,其子女应分别在双方所在单位参加统筹医疗。
六、人数较少、单独举办统筹医疗有困难的单位,可以联合举办或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组织举办,参加的单位除应将所收的统筹医疗基金全部上交外,还应按月上交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专门用于统筹医疗的开支。
七、在实行统筹医疗过程中,各举办单位还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执行办法。
北京市财税局
北京市人事局



197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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