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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2:02  浏览:9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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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煤炭部


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煤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监督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企业为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实现,而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可靠性、有效性和效率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内部控制审计,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报表的可靠性,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和经营活动遵循各种法规的合法性。
第五条 对企业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分工及机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有无自动检查和纠正功能。
2、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职务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各项经济业务授权、经办、核准、执行、记录等步骤的职务是否恰当分离,相互牵制作用是否有效。
第六条 对企业授权批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授权批准管理控制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和各分支机构以及有关人员是否按授权和批准执行经济业务。
第七条 对企业文件记录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企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任务、职权和责任以及企业所有的方针和工作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企业内部组织图、岗位说明、经济业务系统流程图是否合理、健全、有效。
2、审查企业会计记录制度是否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记录是否真实、恰当地反映了经济业务的发生、处理和结果。
第八条 对企业实物保护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限制接触财产、定期盘点、记录保护、资产保险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对企业职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招聘程序、作业标准、培训计划、考核奖惩和工作轮换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对企业计划预算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计划预算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计划预算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对企业业绩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业绩报告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企业业绩报告内容是否简明易懂、及时、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对企业内部审计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对经济业务活动和职能部门运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十三条 对企业销售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定货合同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所签订的定货合同是否合法、完整。
(二)审查企业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销售折让、销售折扣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合理、恰当。
(三)审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编制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发运单的完整性、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仓储、运输部门发货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实际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是否及时登记,发货手续是否完善并妥善保管。
(五)审查企业销售发货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销货发票开出的依据,销货发票数量、单价、金额是否与发货通知单或与完成劳务数量、金额相符。
(六)审查企业收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是否完整地记录各种收入。
(七)审查企业应收帐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应收帐款记录、核对、分析、催收、调整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企业有无虚列收入或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八)审查企业退货理赔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对用户退回货物记录、接收、调查、理赔、帐目调整是否经过审核和被授权人批准。
(九)审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营业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企业物资管理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材料消耗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编制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和辅助材料消耗计划执行情况。
(二)审查企业物资采购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采购计划、采购合同、验收入库、在途材料清查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审查企业储存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储备定额,库存物资保管、维护保养,物资盘存以及盘盈盘亏处理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审查企业物资发出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物资发出审批、记录、复核手续是否完备;稽核控制是否有效。
第十五条 对企业生产过程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产品计划管理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是否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以及企业经济资源、生产能力,确定生产任务,编制生产计划、成本计划。生产计划、成本指标是否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予以实施和考核。
(二)审查企业生产进度控制制度,检查企业投入进度、产出进度,在制品管理和工序进度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保证了企业生产均衡、有序进行。
(三)审查企业产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产品设计、生产、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审查企业目标成本费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2、审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等手续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3、审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归集、分配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成本费用计算方法正确性、内容真实性。
4、审查企业成本费用分析制度,检查企业是否定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析,制定的成本费用降低措施是否合理、有效。
第十六条 对企业人事、工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人事、工资决策及计划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审查企业用工合同签订、工资定级与变动、记录保管以及人员考核等控制程序和措施的有效性。
(三)审查企业考勤记录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考勤原始记录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工资计算单审核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审核、计算、汇总业务等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五)审查企业工资发放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工资单、工资汇总表是否经过审核,签发支票是否经过授权批准。
(六)审查企业工资记录和分配工资费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记录是否完整,工资分配是否准确。
(七)审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劳动力利用效率指标的确定是否先进、合理,是否坚持了分析制度,制定的改进人事工资计划和决策以及改进管理措施是否有效。
第十七条 对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资金预算审批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预算、计划编制是否准确、可靠。
(二)审查企业现钞收入、汇款单收入、支票收入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是否全部入帐,手续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货币资金支出审批、记录、稽核、盘存手续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银行往来帐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银行对帐单核对、保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审核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第十八条 对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购建企业固定资产、形成无形资产支出预算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预算与生产经营能力规划是否相适应,预算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预算执行审查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取得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形成,以及资产的计价、购置计划、审批、验收、记录是否完备。
(三)审查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固定资产保养、维修;资产计价和折旧、折耗或摊销的计算;资产定期盘点;固定资产的盘存报废处理;会计记录等业务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对企业投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投资论证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可行性研究是否真实、可靠。
(二)审查企业投资审批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立项、计划安排、资金筹集方案、组织实施等控制程序和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三)审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有价证券投资审批、资产取得、保管、处置等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措施是否严密、有效。
(四)审查企业投资收益和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投资收益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投资资产期末计价是否准确。
第二十条 对企业筹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筹资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检查企业筹资方式是否恰当;办理债券或股票发行登记注册手续是否完备;签订各种借款合同是否合法;委托发行、债券或股票保管控制措施是否严密;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股利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及时准确;是否有足够的偿债资金;企业投资者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表述。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往来结算业务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审查企业往来结算内部控制程序和措施,检查企业往来结算记录是否正确,清理、催收、清算是否及时;坏帐损失的审核、批准、处理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电算化系统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企业是否配备了与会计电算化相适应的计算机设备,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是否达到了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检查企业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是否经过有权批准的部门批准。
(二)审查企业会计电算化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1、检查企业会计电算化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帐、电算维护、电算审查、数据分析是否有明确分工。
2、检查企业对上机操作人员使用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权限是否作了明确的规定。
3、检查企业是否有严格的操作密码管理制度,是否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
4、检查企业有无预防已经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
5、检查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是否执行了相应命令退出会计核算软件。
6、检查企业是否有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三)审查企业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内部控制措施。
1、检查企业机房安全、计算机正常运行有无严格的保障措施。
2、检查企业有无保障会计软件和会计数据安全、保密措施。
3、检查企业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更换有无严格的审批手续和经过内部审计机构审查,是否由独立的第三人进行监督。
4、检查企业是否有严密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排除故障的管理措施。
(四)审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控制措施,检查企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实行就地审计方式。
第二十四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
(一)了解企业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二)审阅企业各种文件,了解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取得与审计内容有关的信息。
(三)找出企业各项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绘制内部控制标准流程图。
(四)运用《内部控制制度问题式调查表》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调查。
(五)对内部控制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进行健全性测试,找出企业内部控制的弱点。
(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合理性进行初步评价,对控制弱点进行分析。
1、初步评价企业所有控制目标是否已经达到,各种管理制度是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要求。
2、内部控制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无不必要的控制点;每个需要控制的地方是否都建立了控制环节;控制职能是否划分清楚;人员之间的分工和牵制是否恰当。
3、分析内部控制弱点是否有补偿性控制;控制弱点产生的潜在错误及其重要影响。提出进一步审查的目标。
(七)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
1、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
2、对有关业务人员操作情况进行“实地观察”。
3、用“检查证据法”,对分项审计内容逐个选择若干笔业务进行“穿行测试”。
4、对“穿行测试”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5、审计人员认为可以采用的其他方法。
(八)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九)根据审计结果,依据《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事项评价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提出审计报告。对查出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审计中查出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弱点,应当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可行的改进意见与建议,向被审计单位和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工业部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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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通知




成府发〔200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市级行政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市发改委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二)负责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市经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市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机械、冶金、电子、能源、化工、轻工、建材、纺织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指导和督促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工业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参与相关工业企业发生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市国资委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二)督促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监管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在蓉国防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市教育局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监督检查所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指导区(市)县属学校做好上述场所的安全工作。
(三)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市公安局
(一)负责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和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负责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市车辆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依法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监督其解体。
(三)负责对全市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消防规划的制订评审工作;制订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洗浴中心、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博物馆、寺庙、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本市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对购买、使用及储存民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案件。
(五)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案件。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市监察局
(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依法对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中涉及的国家公务人员、党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七、市民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民政系统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监督管理本系统所属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及军干所等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的救灾救济工作。
(四)负责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指导。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市劳动保障局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全市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条例》的贯彻落实,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草拟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和浮动办法,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并将工伤认定处理结果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工伤(职业病)等级标准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全市劳动用工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市国土局
(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行为。
(三)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上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的查处和征地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市建委
(一)负责组织建设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较大事故以及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培训村镇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指导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燃气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燃气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燃气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依法查处燃气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一、市交委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道路、水上运输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主、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负责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安全监督,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参与道路运输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全市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参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工程建设及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水上交通安全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全市水上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二、市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市防汛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水利(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三)负责各类水利(务)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务)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务)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再生水利用、渔业生产、地方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三、市农委
(一)负责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重点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负责农机事故统计工作。
(三)负责全市沼气生产、建设和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四、市林业园林局
(一)负责制订全市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和森林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林业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制订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统一部署指挥,落实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与各森林防火区(市)县的对口联系责任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全市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各类林业基地工程项目、造林绿化工程项目、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木材采伐、运输、收储、加工、综合利用、木(竹)浆造纸、林产化工生产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市商务局
(一)指导区(市)县商务部门对本系统重点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查;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法律法规的本系统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本市民用爆炸物品的政策、规章,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行为进行查验;参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商贸展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牵头拟订大型商贸展会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展会各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展会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展会正常秩序。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六、市文化局
(一)负责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本系统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活动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活动正常秩序。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七、市卫生局
(一)负责组织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全市直属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拟订全市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八、市环保局
(一)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涉及有毒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九、市体育局
(一)负责督促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负责本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大型体育赛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拟订大型体育赛事安全保障和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公安局审核登记后组织实施;督促参加赛事的有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比赛期间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市体育社团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全市老年骑游协会规范对老年骑游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一)负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定前置许可要求核发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二)负责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一、市质监局
(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负责对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
(四)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查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五)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二、市旅游局
(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和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参与涉及较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宾馆[饭店]、星级农家乐、社会旅馆、乡村酒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指导、监督由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旅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三、市机关事务局
(一)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市级各部门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四、市政府法制办
(一)负责审查、论证、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议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指导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十五、市规划局
(一)负责按城市防灾、防爆等安全要求编制和审查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
(二)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对五城区内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负责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指导、监督成都高新区做好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项目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及郊区(市)县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审查。
(三)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区(市)县查处违法建设和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内容进行违法建设或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六、市城管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城市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系统重点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系统重点单位贯彻落实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
(二)负责全市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市容环境、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洗车场、城市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前安全告知。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七、市房管局
(一)负责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国有土地上依法征收、业主自行拆除的城镇房屋的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郊区(市)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城镇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安全的鉴定和管理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八、市中小企业局
(一)负责指导全市各种经济成分的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中小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参与中小企业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负责指导全市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煤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组织煤炭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助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煤炭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参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十九、市气象局
(一)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拟订全市防雷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有关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督促全市重点单位、重要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防御雷电灾害的单位落实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规定和定期检测制度;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贯彻落实防雷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负责升空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监管;参与因雷电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市人防办
(一)负责全市公共人防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其它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一、市安监局
(一)依法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督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全市安全生产事故,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市煤矿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七)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行为。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市政府其他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本部门(行业、系统)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本部门(行业、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具有本部门(行业、系统)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
(二)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所属重点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
(四)监督管理本行业、本系统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银办发[2000]1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蚌埠住房储蓄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现将《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文转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银行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银行IC卡业务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IC卡密钥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级中心)、试点城市或商业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二级中心)及发卡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三级中心)。
第三条 凡开展银行IC卡业务的银行、试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建立的密钥管理中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IC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集成电路卡;IC卡密钥是指对银行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银行IC卡终端设备
的安全存取模块。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的专门机构。目前暂由上海分行代行全国密钥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实施密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GMPK);
(二)分发管理二级发卡母卡;
(三)分发管理PSAM卡;
(四)对二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三章 全国消费密钥的管理
第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银行IC卡联合试点密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作全国消费主密钥,并根据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确保主密钥的安全。

第四章 PSAM卡管理
第八条 申领PSAM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根据二级中心的申请为二级中心统一制作PSAM卡。
第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通过后,二级中心需提交经检测合格的PSAM空白卡(可以委托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
第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PSAM卡初始化操作规程进行PSAM卡的印刷、洗卡等初始发卡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发出PSAM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PSAM卡。
第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提交PSAM卡的同时,应提供发卡清单。同时对PSAM卡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二级中心对PSAM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PSAM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PSAM卡的初始化发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章 发卡母卡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采用主控母卡形式产生二级中心发卡母卡,分发二级消费密钥。发卡母卡由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产品品牌须在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中选定。
第十六条 申领二级发卡母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提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发卡母卡制作程序制作二级发卡母卡。
第十八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在向二级中心发出发卡母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根据通知,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发卡母卡。
第十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递交发卡母卡的同时应递交相应密码(PIN)。发卡母卡每套三张,包括主控母卡、洗卡母卡、母卡认证卡。如未接到特殊申请,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般向二级中心提交两套发卡母卡。
第二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交付发卡母卡的同时应向二级中心提供发卡单据,并对各二级中心的发卡母卡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二级中心对在发卡母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发卡母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分发发卡母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向二级中心提供PSAM卡及二级发卡母卡详细使用说明及接口资料,并协助调试,同时协调组织对二级中心密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二级中心密钥系统建设,并根据二级中心的需要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消费主密钥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有权随时更换全国消费主密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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