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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2:14:09  浏览:9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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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5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省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平顶山市、安阳市、新乡市、焦作市、濮阳市、鹤壁市、南阳市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于1999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现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换届选举的若干问题决定如下:
一、关于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间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应于1999年12月底以前完成。
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和《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分别确定如下,郑州市479名、开封市423名、洛阳市483名、平顶山市429名、安阳市
443名、新乡市450名、焦作市367名、濮阳市378名、鹤壁市293名、南阳市650名。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三、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郑州等十个设区的市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分别确定如下:郑州市35名、开封市35名、洛阳市35名、平顶山市35名、安阳市35名、新乡市35名、焦作市3
3名、濮阳市33名、鹤壁市33名、南阳市45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任期内不再变动。



199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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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切实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37号令)和《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粤国土资规划电〔2011〕9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统筹制度,不分解到各镇街(园区),统筹规划和用地布局;

(三)优先保障全市“三重”建设项目、重点项目、园区建设和民生工程。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控制一般产业项目用地规模,禁止“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消耗资源性项目)、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四)用地指标按控制比例依序使用,用完即止,项目跟指标走。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计划分配管理和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分两类项目指标管理和三项指标总量控制:一是两类项目指标管理,将项目分为配置指标项目和机动指标项目。配置指标项目为市重点工程、园区建设和民生工程项目;机动指标项目为新增“三重”项目。二是三项指标总量控制:按新增建设用地、农地转用和未利用地三项指标总量控制,单项指标均不能突破省年度下达的指标数。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实行集中预报、统筹使用、年末调整、单独项目申报制度。

(一)集中预报。每年11月至12月,各镇街(园区)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外经贸局、市府金融工作局、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将下一年度需要解决用地计划的建设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建立台帐,报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初步分解方案,具体负责审核拟用地项目的土地规划情况及用地控制指标情况(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

市发展和改革局(重点办)负责审核重点项目基本情况、立项级别,按轻重缓急原则提出项目用地安排次序。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新引进内资项目、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外经贸局负责审核外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和增资扩产项目的基本情况。

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情况。

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

各镇街(园区)负责审核本镇街(园区)下年度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统筹安排。每年1月至2月,在省预下达年度计划后,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重点办汇总并经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年度重点项目和相关镇街、部门上报的保障性住房和农村建设等用地情况,以上一年省下达用地计划为预估值,按配置计划指标比例,制定当年度计划指标配置方案报市政府(其中预下达指标部分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

(三)年末调整。每年10月,结合省下达指标数、计划指标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制定指标调整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重点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制定指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

(四)单独项目申报。单独项目申报用于解决市统筹安排计划外的项目,项目原则上使用未利用地,不涉及占用农用地。单独项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市政府批复确定的项目,为市属优质项目、市重大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二是项目选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和符合城市规划;三是项目选址所属镇街的历年存量建设用地总量少于500亩。单独项目申请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申请。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审批程序:

(一)统筹安排指标审批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镇街和相关部门上报的市重点项目、经营性用地、上市后备企业、增资扩产、民心工程、“三旧”改造、园区返还地、保障性住房等分类,会同有关部门按比例初步编制当年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或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作为当年市统筹安排计划指标的依据。

(二)年末调整指标审批程序。每年10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指标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或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全市当年年度计划指标只能结转到次年1月31日前,若次年1月31日前未使用完毕的,则由省国土资源厅收回。

(三)单独项目指标审批程序。确认为单独项目的,由项目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土地利用计划实施管理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管理等内容。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评估和考核,指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各镇街(园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切实维护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严肃性。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及时指导、督促各部门、各镇街、各项目用地合理有效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切实提高计划指标使用效率。

第八条 属于由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和省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五类建设项目,向省申请解决用地指标,不纳入市年度计划指标范围。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审批项目时,要与国土资源部门加强沟通衔接,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0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或由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并经市政府批准,在我市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及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四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有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行为;

(二)是否从事包括股东在内的委托贷款业务;

(三)是否未经批准从事超经营范围业务活动;

(四)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五)是否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六)是否现金结算和账外经营;

(七)是否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八)是否有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不规范转让股权;

(九)是否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

(十)是否按规定要求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十一)是否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在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检查考核和统计报告等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区监管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研究、实施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自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金融工作管理机构的,由金融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没有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市小额贷款公司协会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等措施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六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处置可能危及行业发展、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事件。

第七条 市金融办是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审查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
(四)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
(五)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六)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七)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第八条 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资金流向定期进行跟踪监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使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会同金融办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外部信用评级,提升稳健诚信经营意识。

第九条 市银监局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及时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监管。加大对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年检时,应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的,暂缓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指导,依法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



第四章 经营要求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其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并报市金融办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营业地址以及调整经营范围、增资扩股超过100%(含100%)等重大事项的,需经所在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初审,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经批准的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应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调确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明确以“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情况统一纳入市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贷款流向。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质量分类应当按照审慎、规范的原则,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五级分类制度,不断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超过资本金10%以上的不良贷款,或发生超过资本金3%以上的可疑类以下(含可疑类)贷款,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研究处置,并向市金融办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处置办法,处置完毕后,将结果上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小额贷款公司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为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办理具体结算业务。贷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户行的名称、账号等基本情况报市金融办备案。市金融办、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开户行、小额贷款公司签定四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有义务配合市金融办监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一旦有不明用途的资金大量流入,开户行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实行媒体公示制度,要在当地报刊和金融办网站公示主发起人和股东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市金融办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相关主管部门、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年度经营成果、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经营的面积。经营场所必须配置必要的监控设备和保安力量,加强防盗和防火设施建设,消防及安全设施应齐全,并符合安全经营的要求。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公开悬挂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并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违规经营、严格遵守《公司法》、诚实守信等公开承诺标示牌。



第五章 监管方式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应遵循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二十font-size: 16.0pt; mso-fareast-font-family: 黑体">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要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风险评价等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

(一)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一般每年进行2次常规性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行阶段性的重点专项检查。现场检查前应制发书面通知,检查时应不少于2人,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现场检查可采取查验复制有关文件、账册、单据、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应自觉接受检查。

(二)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制度,建立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高管层的定期磋商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监管意见,进行风险提示,加强经营指导。市金融办应定期汇总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联席会议通报。

(三)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月初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辖区监管机构报送上月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辖区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市金融办应于每月初8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报表。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五)在市金融办网站公布已开业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及经营地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市金融办和各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采取约见谈话、考核等方式,不定期开展履职行为评价。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胜任工作的人员,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建议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解聘或罢免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县区政府金融办或指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义务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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