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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对待房屋买卖中的意向金/姚律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31:59  浏览:85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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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A先生看中一套二手房,中介表示A先生需交付5万元意向金才能与房东沟通洽谈具体买卖细节,于是在中介的撮合下,A先生签订了一份三方的意向金协议,并交付了5万元意向金,其中协议约定在卖家签署协议并收到意向金后意向金转定金。卖家也签署了协议,开具了定金收取收据。

  情况一:

  双方谈妥房价,并约定三天后签署买卖合同。然三天后,当A先生再次联系卖家时,卖家竟然已经不知所踪,查了房产登记却发现此人根本就不是房东。A先生找到中介,要求对此事负责,中介房也感到很冤屈,因为在将意向金转为定金之前,中介公司一般不会到房产交易中心去核查房产证信息。A先生上当受骗,却找不到骗子。

  情况二:

  三天后,A先生再次看房时,发现卫生间有渗漏现象,而且卖家竟然把空调也拆走了,与当初中介所说的送装修有出入,于是提出放弃购房想法。谁知中介告诉他,意向金已经在三天后自动转为定金,如果反悔,将不能取回。

  【姚律师点评】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前,一般中介公司会要求买家交付意向金,并规定在卖家签收后,意向金自动转定金。一般买家不交意向金的话,中介公司不帮与卖家进行实质谈判,而一旦买家交了意向金后又无法与卖家达成一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话,买家就很难取回已转为定金的意向金。由此,意向金似乎成了套在“买家”头上的紧箍咒,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定金纠纷不断,笔者在近日代理处理了两个房产定金纠纷案,就深有体会。那么意向金究竟是什么呢?如何防范意向金带来的风险呢?

  【姚律师建议】

  一、了解交付意向金的可能风险,谨慎签署意向金转定金协议

  案例中的购房者在没有对卖家及所售房屋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匆匆签下意向金转定金协议交付意向金,他却没意识到一旦房东收取了定金,签署了协议,他就面临着被没收款项的可能。

  所以在此姚律师提醒大家,作为买家,在交付意向金前必须先多了解房屋情况及周边状况,如房屋构造、小区情况、周边交通设施等。在签署意向金协议前必须充分认识到有可能的后果,必须仔细察看意向金协议上所载内容,如果有什么不明或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必须予以明确。最好可以请专业律师做咨询或陪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为防止本案情况一的出现,最好在三方的居间协议中约定,卖家收到中介交付的意向金后签字确认,并由中介代为保管该笔意向金。如此,就算出现卖家欺诈的情况,也有利于买家取回交纳的意向金。

  二、为意向金转定金设置一定的条件限制和期限限制

  在买卖双方达成正式的买卖合同合意前,笔者并不建议交付定金,否则任何一方都有可能面临定金罚则,由此会引来很多争议纠纷。在此之前,意向金更多的是应该扮演诚意金的角色,买家交付一定的诚意金到卖家手里,一定程度上已经表明了买家的购买洽谈诚意,便于中介方居间议价。一般意向金转化为定金的条件不外乎经中介居间,卖方同意按照委托房款成交,卖方接受意向金,即转化为定金。但姚律师认为,仅这样的转换条件还不够,主动权更多的被卖方和中介方掌控,买方陷入了很被动的地位。

  建议在意向金转化为定金条款中,要约定在什么情况下买方可以取回意向金,而不做转定金处理。也可以约定以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为转化条件,或者给意向金转定金约定一定的期限,或者约定在中介方转付前须要通知购房者。另外,姚律师建议最好在中介、卖方、买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最好约定,如果中介将买方所交纳的意向金转付卖方后,仍未中介方负责保管,这样就算发生了本案中的第一种情形,对于买方拿回意向金也是一种保障。

  总之,购房者要根据在确定将意向金转为定金之前,一定要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考虑清楚,这样才能避免因为自己违约而损失意向金的情形。

  上海姚卫芳律师:专职律师,法学学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从业以来承办了数百件诉讼与非诉讼业务,担任了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也为多位客户聘请为私人法律顾问。

  姚卫芳律师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商债催收、刑事辩护等领域。

  如有咨询或委托,请联系姚律师:

  电话:15021744891,

  电邮: hzyaowf@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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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达摩克斯之剑
——从苏联模式的破产看社会主义国家清除封建主义残余

蒋津泉


克里姆林宫上空红旗的落下,标志着存在了数十年的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解体。苏联作为一个有着成熟运作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分崩离析的原因必定是多方面的。苏联模式自身长期以来积累的诸多弊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社会的遏制与和平演变策略、主要领导人戈尔巴乔夫错误的改革路线被认为是苏联解体的三大主要原因。其中,苏联模式本身弊病是内因,和平演变是外因。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事物的发展首先是事物本身的运动和变化,是事物内部矛盾双方相互作用的表现和结果,而事物的矛盾运动又总是和事物外部的影响分不开的,这种影响是通过加强或削弱矛盾双方的某一方面而表现出来的。因此外部影响又是通过其内部矛盾起作用。所以,苏联模式本身积弊太深是其解体的首要原因。


苏联模式的弊端总括起来说,又分为三个方面[①]。其中本文着重论述的是封建主义思想残余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腐蚀。






一、当代社会主义国家本身的不彻底性为封建主义思想的渗透提供了机会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经典论述


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把社会主义从空想变为科学后就对社会主义的世界进程改变了看法。他们认为科技、产业和生产力革命已先在西欧北美实现,所以社会主义将首先在西欧北美较发达的众多国家几乎同时实现,然后再带动、帮助东欧和亚、非、拉不发达国家逐步进入社会主义。这就是他们所设想的世界社会主义发展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彻底的革命发展到社会主义。


1846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占统治地位的各民族‘立即’同时发生的行动才可能是经验的,而这是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为前提的。”[②]1847年,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在回答第十九个问题即“这种革命能不能单独在某个国家内发生”的问题时说:“不能。……共产主义革命将不仅是一个国家的革命,而将在一切文明国家里,即至少在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同时发生。”[③]


可以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是主张在资本主义世界的核心地带对世界资本主义进行决定性打击,这样来扩展世界社会主义的胜利的。同时,这种胜利应当是一种“同时发生”的胜利,同时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取得。






2、列宁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理论的发展


列宁创造性地提出帝国主义时代无产阶级革命可以首先在一国或几国胜利的理论。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时代后,列宁在研究帝国主义理论时,突破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至少将在几个发达国家同时取得胜利的思想,论证了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这一帝国主义的绝对规律,得出了社会主义革命能够首先在一国或数国取得胜利的论断。1915年8月,列宁在著名的《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在一国单独取得胜利的问题:“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是资本主义的绝对规律。由此就应得出结论:社会主义可能首先在少数或者甚至在单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内获得胜利。这个国家内获得胜利的无产阶级既然剥夺了资本家并在本国组织了社会主义生产,就会起来反对其余的资本主义的世界,把其他国家的被压迫阶级吸引到自己方面来,在这些国家中掀起反对资本家的起义,必要时甚至用武力去反对剥削阶级及其国家”。[④]列宁还认为,由于国家支配着一切大生产资料,无产阶级掌握着国家权力,无产阶级和千百万小农结成联盟,无产阶级对农民的领导已有保证等条件,社会主义能够在一国建成。






3、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受到封建主义腐蚀的可能性更大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杭政〔1989〕28号 

(1989年5月12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噪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环境噪声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1.负责对公安、航政、铁路、民航、驻杭空军、区环保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等噪声管理部门的管理情况实施检查、督促,汇总《条例》执行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2.负责对各噪声管理部门在《条例》执行中的组织协调;
  3.负责对各噪声管理部门在《条例》执行中的业务指导;
  4.负责对市属以上单位及部队在市区的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5.组织全市环境噪声测试评价,提出控制环境噪声规划;
  6.负责统一印制噪声管理报表和处罚单据。
  (二)公安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的管理,协同街道办事处管理社会生活噪声。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区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
  (四)市航运管理处负责对运河和钱塘江的杭州市区段航道船舶噪声的管理;西湖水域管理处负责对西湖湖面船舶噪声的管理;市河道管理所负责对其他内河船舶噪声的管理。
  (五)杭州铁路分局负责铁路杭州市区段的铁路运输噪声的管理。
  (六)民航省管理局和驻杭空军分别负责对民航和驻杭空军航空噪声的管理。
  (七)区环保部门负责对区以及区以下所属单位的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指导、检查、汇总街道办事处噪声管理工作情况。
  (八)各噪声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全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落实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和监测制度等,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反馈噪声监督管理情况。
  第三条 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一)本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又称环境噪声功能区,共划分为二十一个地带,各自执行相应的《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边界规定》和《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说明》(由市环保局另行颁发)。
  (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城市发展等情况,可调整功能区和地带范围,报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噪声管理人员进入所管范围现场检查时,环保和公安部门的噪声管理人员必须出示工作证;其他各噪声管理部门的噪声管理人员必须出示杭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所发检查证。
  第五条 环境噪声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检查者的生产技术和工艺设备等秘密。



第二章 交通噪声



  第六条 机动车的行车噪声允许标准按GB(1479—79)《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规范是:国家标准总局颁布的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第八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将机动车整车噪声和喇叭噪声列入年检项目之一,凡不合格者不得发给行驶执照;对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应实行不定期路检,噪声标准不合格者,不准行驶。
  第九条 禁鸣喇叭路段严禁鸣喇叭;在非禁鸣喇叭路段行驶的机动车,昼间每次鸣喇叭不得超过0.5秒,连续不得超过三次;夜间禁止鸣喇叭。
  第十条 市区河道范围:京杭运河南起三堡船闸,北至杜子桥;钱塘江西起珊瑚沙水库的主船道北岸水域,东至七峡渡;建成区内其他的一切河道。
  第十一条 船舶噪声测量方法,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2922—1975)《声学———内河航道和港口船舶辐射噪声的测量》执行。
  第十二条 火车进入市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关于火车行驶听觉信号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



  第十三条 《条例》所指工业噪声,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活动以及机关、团体、学校、商店、旅(宾)馆等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户使用锯板机、鼓风机、引风机、冷冻机、凉水塔、各类泵等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十四条 《条例》所指建筑施工噪声,系指在本市区范围内一切施工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十五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为:
  超标数分贝(A)1—3 4—6 7—9 10—12 13———15
  月度收费(元)200—400 400—600 600—800 800———1000 1000———1200
  超标15分贝以上,每3分贝加收500元。
  (1)表中超标数是指一个声源(一般指噪声污染单位的同一定向的总声源)昼间或夜间超过所在功能区标准,如几个声源昼夜间都超标,则分别累计收费。
  (2)超标的个位数以下采取四舍五入法计算,即大于0.5分贝数时进一位数。
  (3)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六条 《夜间作业许可证》申报发放程序和条件:
  (一)确需在夜间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的单位,应事先如实填写申请表,报经环保部门审批,核发《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二)夜间施工的单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标准为每1小时1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三)有下列情况者可申领《夜间作业许可证》:
  1.因天气恶劣昼间不能施工,或确需连续抢工的;
  2.昼间运输汽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者;
  3.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四章 社会生活噪声



  第十七条 市区社会生活噪声主要是指:
  (一)用于各种目的喇叭噪声;
  (二)各种音响器材如收、录机,电视机,管弦乐器,打击乐器和家用电器等产生的噪声;
  (三)《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的鞭炮声;
  (四)高声叫买叫卖产生的噪声;
  (五)其他影响环境安宁,干扰群众生活的噪声。上述社会环境噪声均不得超过相应功能区的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使用广播喇叭:
  (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庆祝活动;
  (二)课、工间操;
  (三)道路交通疏导: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十九条 除以上所列四种情况以外,确需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使用高音喇叭和其他声响大的发声设备的,须经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允许使用和经批准使用的高音喇叭必须严格控制音量,流动性喇叭不准超过85分贝,固定性喇叭不准超过80分贝;除特别情况外,夜间一律不得使用喇叭。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一切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体户在室外使用声响设备;室内声响设备,其声级应符合本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影(剧)院(场)、舞厅和音乐茶座等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治措施,其声级不准超过相应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市区使用铁轮车。
  第二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逐步设立专(兼)职环保监督员,具体管理辖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条例》罚款金额的确定,以噪声超标数为依据,同时结合噪声污染影响面的大小以及群众反映等情况统一考虑。
  第二十六条 有关管理人员执行现场检查任务时,要按管理规范认真做好现场记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应对检查事实签字认可,必要时亦可由其他有关人员签字作证。对于围攻或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者,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噪声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必须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各噪声管理部门执行《条例》的罚(没)款,统一纳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款用于环境噪声的管理与防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条例》昼夜时间划分执行国家的统一时分规定,夏季执行国家统一的夏令时间。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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