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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房屋所有权归属一二谈/蒋友成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11:43  浏览:85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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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房屋所有权归属一二谈

蒋友成、曲刚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我国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从而引发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大量出现,本文主要从婚姻存续期间来论述夫妻双方之间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即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及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并取得产权证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之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财产。
  其具有如下特征:1、共同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及未婚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2、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3、夫妻共有财产的取得的范围只能是婚后取得。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一方单独所有。所谓婚后财产是指财产取得在时间上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即婚姻起始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结束之日止。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除外;(五)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该条规定了法律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三、婚前通过一次性付款购得房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

  此处从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购买所得房屋未经房屋产权部门登记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该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如何认定,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不动产物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取得、变更或消灭。由于房屋产权证系夫妻双方婚后取得的,即房屋所有权系婚后取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但是其支付价款仅仅是取得了金钱债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一方购房房屋且支付了全部价款,该价款是其婚前财产,以其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如果双方对于房屋产权问题没有进行约定,那么该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夫妻一方,而不应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以及房屋的产权证书系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事实。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不成立。其理论依据是基于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原理,所谓的物权变动无因性原理是指物权的变动在其效力和结果上不依赖其原因而独立存在。然而,民法理论通说不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因为如果要承认物权无因性原理将会造成物权理论混乱的局面,如:盗窃他人财物者也能够取得该财物的所有权。既然物权的无因性理论不能够成立,那么物权的取得和变动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个人所有。

四、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一方婚前按揭贷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双方对于房屋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存在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夫妻双方约定将房屋归属非产权登记人的名下,并且按揭贷款依然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约定是否有效值得商榷,笔者认为:该约定效力待定,其理由主要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经债权人同意”。此约定变更所有权人,就意味着变更了偿还贷款义务人(债务人),然而变更债务人的必须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如果该约定在没有取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应认定该 转让所有权的约定无效。反之则该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有效。
2、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没有约定的情形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向银行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该房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在理论界及实践中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房屋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主要理由为,夫妻双方以共同的财产偿还贷款,作为夫妻的另一方因此介入了贷款买房一方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成为了按揭贷款合同与婚前购房者具有同等的合同地位,因共同偿还贷款,从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法所说的债务转移。
(二)房屋所有权应归一方所有,主要理由是,婚前一方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房,并且该房屋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义,则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结婚后夫妻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该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该合同只能约束贷款合同双方,婚前一方是以自己的名义与银行之间签订贷款合同,那么该合同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尽管婚后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房屋贷款,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并且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物权法原理,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依法登记的,那么就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中包括对抗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另一方,因此无论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及物权法原理分析,该房屋都应属于婚前一方所有。

结语

  一方婚前一次性付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及一方婚前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定性和处理已经成为审判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房屋的所有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婚前按揭的房屋约定将所有权归夫妻另一方所有的其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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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的通知
中国进出口银行



各部、室:
1995年6月8日我行印发了《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进出银项发〔1995〕第104号),通过近一年的试行,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得到了提高,指标测算工作逐步规范。但由于去年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两次较大调整,原测算指标的内容发
生了相应变化。为了进一步规范指标测算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印发给你们,请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项目评审部。

附: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

一、指标与说明
(一)合同总金额
合同总金额是指出口商与进口商双方签订的出口项目合同总成交额,包括项目延付利息。
(二)项目净收汇
项目净收汇是指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合同项下的佣金等后的净额。佣金是指出口商从合同总金融中向中介商支付的中介费用。
(三)项目用汇
项目用汇是指出口商为出口本项目产品需从国外进口材料、零部件、设备等项物资的外汇支出,以及用外汇支付运输费、保险费、保函费等费用支出。
(四)项目净创汇
项目净创汇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最终取得的外汇额。它是项目净收汇扣除项目用汇后的净额。
(五)项目总收入
项目总收入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它是用项目净收汇乘以适用的银行公布的美元等外汇对人民币的买入价折合人民币的数额。
(六)项目总支出
项目总支出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的总开支。外贸企业项目总支出由收购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项目总支出由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构成(其中生产成本由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制造费用构成)。这里的财务费用是
指项目出口商向我行筹措项目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支出。项目总支出中包括价外征收的增值税。
(七)项目利润(退税前)
项目利润(退税前)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在退税前实现的总收益。它是项目总收入减项目总支出后的净额。
(八)应收出口退税
应收出口退税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按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计算的应由国家退还给项目出口商的进项增值税额。应收出口退税基本计算公式为:
1.若收购价(或采购价)中不含增值税,则
应收出口退税=收购价(或采购价)×适用退税率

2.若收购价(或采购价)中含增值税,则
应收出 收购价 适用退税率
= ×-----------
口退税 (或采购价) 1+适用征税率
(九)项目利润(退税后)
项目利润(退税后)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在退税后实现的总收益。它是项目利润(退税前)与应收出口退税的和。
(十)销售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的项目利润(退税后)与项目总收入的比率。销售利润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润率=项目利润(退税后)/项目总收入×100%
(十一)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换汇成本是指出口商出口本项目产品每一单位净收汇的成本耗费。出口换汇成本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项目总成本/项目净收汇
其中:项目总成本=项目总支出-应收出口退税
(十二)项目已收定金
项目已收定金是指按出口商和出口商双方签订的出口项目合同规定,由项目进口商向项目出口商支付的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
(十三)项目贷款最高额
项目贷款最高额是指项目出口商出口产品可向我行申请的出口信贷的最高额度。项目贷款最高额基本计算公式为:
项目贷款最高额=项目总支出-项目定金-贷款利息-企业自筹

二、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
(一)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外贸企业)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
| 测算指标 | 行次 | 金 额 |
|-------------------------|----|---------|
| 一、合同总金额 | 1 | 万美元|
| 减:佣金及其他 | 2 | 万美元|
| 项目净收汇 | 3 | 万美元|
| 减:项目用汇 | 4 | 万美元|
| 项目净创汇 | 5 | 万美元|
|-------------------------|----|---------|
| 二、项目总收入(汇率:______) | 6 | 万元|
| 减:项目总支出 | 7 | 万元|
| 其中:收购成本(含增值税) | 8 | 万元|
| 销售费用 | 9 | 万元|
| 管理费用 | 10 | 万元|
| 财务费用 | 11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前) | 12 | 万元|
| 加:应收出口退税 | 13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后) | 14 | 万元|
|-------------------------|----|---------|
| 三、销售利润率 | 15 | %|
| 出口换汇成本 | 16 | 元/美元|
| 项目已收定金(定金比例:_____%) | 17 | 万美元|
| 项目贷款最高额 | 18 | 万 元|
------------------------------------------

计算公式:
(1)-(2)=(3)
(3)-(4)=(5)
(6)=测算时即期或当月一日汇率×(3)
(7)=(8)+(9)+(10)+(11)
(12)=(6)-(7)
(13)=(8)×适用退税率/(1+适用征税率)
(14)=(12)+(13)
(15)=(14)/(6)×100%
(16)=〔(7)-(13)〕/(3)
定金比例=(17)/(1)×100%
(18)=(7)-(17)-(11)-企业自筹
(二)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表(生产企业)
借款单位:
项目名称:
------------------------------------------
| 测算指标 | 行次 | 金 额 |
|-------------------------|----|---------|
| 一、合同总金额 | 1 | 万美元|
| 减:佣金及其他 | 2 | 万美元|
| 项目净收汇 | 3 | 万美元|
| 减:项目用汇 | 4 | 万美元|
| 项目净创汇 | 5 | 万美元|
|-------------------------|----|---------|
| 二、项目总收入(汇率:______) | 6 | 万元|
| 减:项目总支出 | 7 | 万元|
| 其中:生产成本(含增值税) | 8 | 万元|
| 其中:材料费用 | 9 | 万元|
| 人工费用 | 10 | 万元|
| 制造费用 | 11 | 万元|
| 销售费用 | 12 | 万元|
| 管理费用 | 13 | 万元|
| 财务费用 | 14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前) | 15 | 万元|
| 加:应收出口退税 | 16 | 万元|
| 项目利润(退税后) | 17 | 万元|
|-------------------------|----|---------|
| 三、销售利润率 | 18 | %|
| 出口换汇成本 | 19 | 元/美元|
| 项目已收定金(定金比例:_____%) | 20 | 万美元|
| 项目贷款最高额 | 21 | 万 元|
------------------------------------------

计算公式:
(1)-(2)=(3)
(3)-(4)=(5)
(6)=测算时即期或当月一日汇率×(3)
(7)=(8)+(12)+(13)+(14)
(8)=(9)+(10)+(11)
(15)=(6)-(7)
(16)=(9)×适用退税率/(1+适用征税率)
(17)=(15)+(16)
(18)=(17)/(6)×100%
(19)=〔(7)-(16)〕/(3)
定金比例=(20)/(1)×100%
(21)=(7)-(20)-(14)-企业自筹



1996年5月6日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店堂广告管理,规范店堂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店堂广告,是指利用店堂空间、设施发布的广告及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发布的店堂牌匾广告。
本办法所称店堂包括:
(一)商场(店)、药店、医疗服务机构;
(二)体育场(馆);
(三)各类等候室、休息室、会议室、阅览室、展览厅(室);
(四)影剧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五)宾馆、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
(六)地铁车站、地下停车场;
(七)铁路、民航售票厅及营业厅;
(八)邮电、金融、证券等营业厅;
(九)各类游乐场所;
(十)其他店堂。
本办法所称店堂管理者,是指具有店堂经营管理权或者被授权负责店堂日常经营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店堂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店堂管理者应当对店堂广告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定专人管理店堂广告。
(二)负责店堂广告的合理规划,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保证店堂广告的清洁、美观、安全。
(三)负责建立、管理本店堂广告档案。店堂广告档案应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名称,广告形式、位置、数量,广告样件,发布日期等内容。
(四)负责将广告样件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
第五条 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仅以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标牌、匾额除外),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含有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的申请报告;
(三)广告样件;
(四)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店堂牌匾广告核发《店堂牌匾广告发布登记证》。
各类店堂牌匾广告,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户外设置规划范围,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予以管理,可不再进行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第六条 店堂管理者从事店堂广告经营,应当设立广告经营机构,依法取得广告经营资格。
第七条 店堂管理者申请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关于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
(三)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广告审查人员名单;
(四)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店堂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第九条 在店堂举办的展览、展销、模特表演和体育、文化活动等涉及广告经营的,依照《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条 店堂内发布印刷品广告、显示屏广告,分别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店堂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负责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对证明不全或者内容不实的广告不得发布。
第十二条 店堂广告的设计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与店堂环境相协调,不得粗制滥造。店堂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店堂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对具有固定场地设施的各类交易市场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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