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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现有专利开发新专利/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26:17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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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现有专利开发新专利

王瑜


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发明,第一个想到人确实很伟大,但是跟在他背后,从他的思维中找到闪光点,遵循他的思路得到灵感,我们就能轻而易举地找到很多新的发明。有个投资商人找到笔者,他看中了一个专利想投资,让笔者分析可行性。这个专利是在太阳能热水器中放入一些矿物质,使之具有矿泉水的功效,让人能够在自己家里就可以轻松享受温泉浴。这是个非常简单的发明,也是个很不错的创意,想到这个创意的人也很了不起。其实就是一点小小的改进,给普通的热水器增加一个小小的功能,让普通的热水器立刻身价大增。

我帮他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了这个专利,1、这个专利是否可以改进?2、这个专利的创意(技术点)在那里?第一个方面可以从专利文书进行分析,专利文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是完全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检索得到。从专利的说明书中可以得知专利的技术特征以及专利产品的一般制作方式,这个专利其矿物质是放在热水管的底部,放进去后不可以取出,不可以更换。而且矿物质集中在热水管底部,在热的作用下,可能造成热水管的破裂。针对这两个缺陷,只要具有一般常识的人都马上可以想到改进方法,这个改进方法就是一个新的专利。

第二个方面分析创意,这也很容易,这个专利的创意就是在热水器中加东西,以增加热水器的功能。加上矿物质就可以变成矿泉水,将普通的热水变成温泉,加其他东西是不是又有新变化呢?我们马上可以想到许多相关新的创意,去过洗浴中心的人立刻想到药浴,那么马上就产了一个新的专利,在热水器中加药物,将普通的热水澡变成了药浴,再针对这个现有专利的缺陷,马上又想到将装药的设备外接,以便随时更换药物,再往细处想想,比如洗完药浴后还药用清水清洗,那么如何让用户能方便切换普通热水和药浴水等等,一个非常完美的专利就在两个完全外行的谈话中被逐渐创造出来,并被优化完善了。这个投资商人当即回绝了对原专利的投资,第二天就将我们共同创造的成果申请了专利。

通过对现有专利的分析,可以从两个方面轻松获得新的发明,一个方面是对现有专利技术进行改进,得到改进后的专利;另一个方面是找到现有专利的创意,根据该创意衍生出其他的发明。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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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康复、医疗、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及接受同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四)社会募集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残疾评定


  第八条 申请残疾评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残疾评定申请表,到残疾评定定点医院进行医学诊断,持医学诊断结果向所在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

  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医学诊断结果作出残疾评定结论,并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九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经过审定,认为残疾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通知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第十条 申请人对残疾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康复与医疗


  第十一条 市、区、县(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和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残疾预防知识,完善产前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 残疾人康复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康复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并按照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供应、配发、维修、改造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十三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承担。

  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在精神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个人缴纳比重逐步降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残疾人,在精神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经申报、体检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享受本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贴待遇。

  逐步增加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康复医疗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残疾人的医疗资料、康复资料及其他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政府教育事业费中应当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并随着教育事业费增加逐步增加。对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和开办的特殊教育班,应当优先保证其教育经费。每年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向残疾人特殊教育倾斜。

  第十六条 对贫困家庭中盲、聋和智力残疾学生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给予年度补贴。补贴所需经费按照特殊教育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七条 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残疾人与学生须同一户口),接受高等国民教育且获得毕业证书的,由市和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残疾人与学员须同一户口),参加职业培训并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市)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对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下肢残疾人、言语残疾人和轻度听力残疾人,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考核并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给予一次性资助,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五章  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扶助措施,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对本市市区内与父母共同生活且已差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丧失劳动能力成年残疾人,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最高标准发放。

  第十九条 依靠残疾人或者其配偶一方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用人单位非因撤销、解散、停产、破产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得与残疾人或者其配偶解除劳动关系。对因撤销、解散、停产、破产等原因失去工作岗位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并组织其参加就业培训,优先推荐上岗就业。

  第二十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残疾人依法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残疾儿童、少年乞讨或者组织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照料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服务、居家照料服务或者日间生活照料服务,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或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取得实物配租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家庭,在安置地点和楼层分配上给予适当照顾。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或者残疾人家庭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安装有线电视,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免缴初装费,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基本收视维护费;
  (二)安装电话、燃气管道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申请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减免百分之五十的初装费、安装费;
  (三)免费更换水表;
  (四)免费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五)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六)下肢残疾人代步车免费使用公共停车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七)免费使用城市收费公厕;
  (八)在进入收费的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时优先购票。

  第二十四条 为残疾人提供优惠服务的单位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残疾人优先、优惠及减免收费等明显标志。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适应残疾人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务和产品,创造条件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保障残疾人基本公共文化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一)有计划地新建、改建、扩建方便残疾人参与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免费向残疾人开放政府举办的各类公园、纪念馆、科技馆、风景名胜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并免费提供辅助性服务;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人,可以由一名陪护人员半费购票后陪护进入上述场所;
  (三)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应当为残疾人免费办理借书、阅览等有关证件;
  (四)无偿刊登、播放反映残疾人公益事业的广告,设置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生活的栏目,为电视节目加配字幕、手语解说;
  (五)为盲人免费寄递盲文读物邮件。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支持、鼓励、组织本单位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残疾人被选拔参加国家、省、市、区、县(市)文化和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保证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受影响;无工作单位的,由组织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残疾评定、核发残疾人证的;
  (二)未按规定给予残疾人补贴、补助、减免收费或者其他优惠待遇的;
  (三)挤占、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关社会组织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类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领取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残疾人家庭。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劳动就业、无障碍环境建设等保障工作,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15日发布的《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美国能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关于和平利用核技术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签订日期1997年10月29日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部(下称“双方”),
  遵循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确定的宗旨;
  注意到中国出于国内能源需求、能源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希望适度加快发展核电;
  双方表示支持中国安全、经济和有效地开发核能和建设核电站,并愿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作伙伴,促进互利合作,以实现这些目标;
  希望双方交流信息和经验,加强两国技术合作;
  并认识到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兹宣告如下意向:

 一、开展技术信息交流,推动合作活动,包括联合研究开发项目,涉及:
  现有的和先进的轻水堆技术,包括长寿期燃料和包壳材料;反应堆和电厂安全,包括严重事故和事故管理;电厂监测及模拟;核蒸汽供应系统以及相关部件和系统的设计,仪控;热工水力、结构分析和建筑设计,在役检查;电厂老化和许可证延长;反应堆去污和退役,包括燃料处理和存贮;裂变材料处理,包括材料运输和运料桶;辐照技术和同位素生产;经济和环境。
  核材料、设备及技术的出口控制系统的开发和实施;核材料的控制和衡算;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促进国际核保障监督的技术开发。
  双方同意的其它相关合作领域。

 二、双方将达成一项与核有关的、指导实际合作活动的合作协议。

 三、双方可以根据已同意的相关程序,邀请本国其它相关单位参与这些合作活动。

 四、合作形式可以包括技术信息、人员、样品、材料、仪器和设备的交流;培训;一方使用另一方所有或运行的设施;组织或参加研讨会、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具体合作形式。
  本意向性协议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华盛顿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国家计划委员会              能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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