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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卢永照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47:42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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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抓防范 突出重点保平安

中共大田县委政法委 卢永照 林书设
  
大田县上京镇位于大田县西南部,总面积143.26平方公里,共有16个行政村,54个自然村,162个村民小组,常住人口25098人,暂住人口561人。辖区内有省属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和市属梅林国有林场,镇办企业2家,外资企业1家,金融营业网点4家,个体和私营企业46家,小煤窑、小采石场、小石灰洞等“三小”企业92家,省道“306”、“307”线穿境而过。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复杂的区域成分,加上较为发达的乡镇企业,构成了外来人口多、矿山企业多、边界线跨市、县、乡镇多三大特点,形成了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突发性。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特点,大田县上京镇党委、政府结合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因地制宜着力建设治安防范四张网络,即多警协作网络、社区警务网络、治安巡逻网络、党员“110”和“夕阳红”服务队,构筑起多层面、立体式的治安防控体系,各网络治安防范措施有力,收效明显。辖区治安秩序好,发案少,群众安居乐业。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
  上京是一个多警种并存的特殊区域,除派出所外,还有刑警中队、交警中队、市公安局上京分局、森林派出所等警种。为充分利用警力资源优势,由上京派出所牵头组织,成立了以派出所所长为指挥长,上京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其他警种负责人为成员的上京警务联动指挥部,制定了指挥长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接处警制度、工作例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做到各警种互助协作、快速反应、就近出警、先期处置,共同承担起维护辖区治安的责任。警务联动机制启动后,日常工作由上京派出所(指挥部)统一安排,每天分3班次巡逻,上午8:00--12:00为第一班,下午2:30--18:00为第二班,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为第三班,日间班次安排民警一人,巡逻队员3人,夜间班次安排民警2人,巡逻队员4人,日间巡逻主要以公共场所,如车站、集贸市场、学校路口、省道公路等;夜间以案件易发地段、居民住宅区、重点部位及省道为主要巡逻区域。在巡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登记并及时与相关单位或居民取得联系,消除隐患,现场抓(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由出巡民警当场询问,并根据询问结果初步查清违法犯罪事实,按各警种职能分工,分别交由各警种处理。同时实行紧急状态下的警力统一调度,发挥辖区各警种协同作战能力,如今年1月30日,在梅林路段的一辆客车上3名乘客发生打架,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客车司机打电话向派出所报警。警务联动指挥长考虑到由派出所出警到梅林路途较远,难以及时控制事态,便立即通知梅林森林派出所先期就近出警,梅林森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了事态,并及时将案件移交上京派出所依法处理。又如今年3月6日,上京街道发生打架,双方当事人各自纠集亲人、朋友共计数十名青壮年准备大打出手,局势剑拔驽张,单靠派出所几个民警去制止显然力不从心,报告县局由县局派出警力,也是远水解不了近渴,在这紧急关头,警务联动办公室立即调动上京分局民警10人,由一名副局长带队赶来支援,及时制止了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事件。自建立多警种协作网络以来,多警协作共破获刑事案件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查处治安案件12起。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
  二、建立治安巡逻队安全防范网络
  今年5月,由镇综治办牵头,派出所配合,挑选了10名复退军人组建了专职的上京镇治安巡逻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健全了值班制度、治安巡逻制度、队员目标责任制度、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理制度、请销假制度。治安巡逻队实行每天24小时在巡逻民警的带领下采取步行、自行车和机动车巡逻三种巡逻方式,对辖区重点部位、复杂区域、案件高发区域进行巡查,同时加大火工库、金融网点外围等重点部位的巡逻密度,有力地解决了赶墟日人多、车多、纠纷多,即“闹”时的治安问题和农村夜深人静治安防范薄弱,即“静”时的治安问题。在日常巡逻的基础上,治安巡逻队协助镇矿山纠察队在节假日及安全生产月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检查,发现并当场纠正不安全隐患26处,发现较大安全隐患7处,及时移交派出所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治安巡逻队成立以来,制止纠纷16起,当场查获盗窃摩托车案件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提供赌博案件线索5条,抓获现行违法人员14人,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2起,治安案件3起,救助交通事故6起,接受群众报警求助46人次,好人好事39件,三类可防性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4%。
  三、建立社区联防网络
  为强化治安防范措施,做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更好地开展“为民、便民、利民”服务,上京派出所率先在全县村级建立警务室三个,实行责任区民警进入社区办公制度,社区警务室实行“一区一警”,配备2 名保安员,有办公制度、有报警电话。社区警务主要担负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法律宣传等工作职能,并依托警务室建了“十户联防、二十户联保、全村联动、村村联网”的多级治安联动网络。社区民警和保安员每月对村民开展一次法律宣传,并主动上门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及时掌握辖区治安动态,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调处、早化解,防止纠纷激化扩大、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如2003年6月26日,隆美村田某要进行一处墓葬,另一房田氏宗亲以祖房后山为由提出反对,双方纠集一百余人,手持锄头、劈刀,扬言以死相拼,社区民警和司法所的同志立即赶往现场苦口婆心地做当事双方的思想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经过一个星期不间断的引导、劝解、教育,双方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针锋相对的谈判逐渐转化为心平气和的沟通,并达成了双方和解的协议,一纸协议书就是一件玉帛,最终化解了一场百余人的干戈争斗。上京镇梅林村退休干部田某与隆美村村民田某因一处房产宅基地纠纷结怨十余年,期间争吵不休,互不相让。近两年来,退休干部田某自觉年事已高,对土地纠纷一事更是耿耿于怀,不停地往上信访,材料越写越多。社区民警了解了这一情况,深入实地进行调查,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现有的证据,充分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终使双方解开了思想、感情上的疙瘩,达成调解协议,化解了这起长达十余年的矛盾纠纷。自社区警务室成立以来,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9起,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7起,共为群众代办户口簿721本,主动送证上门138张,户口项目变更18人次,分发《治安防范手册》3000余份。不但解决了群众因办证、办照往返于派出所所带来的不便,使农民享受到了在家门口就能办理户口的服务,而且真正把防范做到了农家,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建设党员“110”服务队网络
  为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各村成立党员“110”服务队,该队伍分别由村书记、副书记担任队长、副队长,队员由该村党员组成,承担为民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法制、了解信息、治安巡逻的重任,他们既是宣传员、信息员、又是调解员、战斗员。各村党员“110”服务队伍都有一套完善的值班、巡逻、报告制度,实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有人巡逻,并经常通过广播组织村民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维护稳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不断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各村党员“110”还充分发挥了本地情况熟的优势,积极参与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自建立以来,共调解民间纠纷24起,没有因为调解不成而引发上访事件,真正做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夕阳红”宣传队网络
  上京镇党委、政府根据本镇离退休干部较多的特点,组建了一支“夕阳红”老年人宣传队,制定了“夕阳红”宣传队任务、工作要求、主要职责,发挥他们有文化、有时间、有威望的长处,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治安特点,他们先后以“六合彩危害十二唱”、“抗旱救灾保增收”、“生男生女都一样”为主题,到各村轮回宣传,编成顺口溜四处分发传诵,使群众喜闻乐见,同时带动了农村老人挺直了腰杆说话,大胆弘扬正气,反对邪恶,特别是在“六合彩”出现蔓延苗头的时候,老人的抵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他们用“老命”去管束年轻人的赌博行为,年轻人不得不听,不敢不从,在他们的“管教”下,全镇共有57人购买“六合彩”的群众到派出所自首,“夕阳红”宣传队队员的家庭完全杜绝了“六合彩”赌博行为。在他们的推动下,上京镇“女儿上族谱”工程也顺利实施,真正达到“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效果。
  通过治安防范网络的全面铺开,提高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辖区内没有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群体性纠纷明显减少。今年来,全镇共立刑事案件1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3%,立治安案件34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46%,经调查,群众对当地治安满意率达98%。确保了当地社会治安稳定,推动了当地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大田县委政法委 邮编:366100 E-mail:lshushe@163.com
lshushe@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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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政府


临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日     





临沧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输企业、车属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者及驾驶员是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遵守、执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规定,避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并负有宣传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造成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

第三条 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营运资质和条件

(一)客运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资格和条件,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

(二)客运驾驶员必须符合客运资质条件,服从客运企业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客运车辆所有者必须向客运企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具体办法由各客运企业制定和实施。


(四)客运企业和车辆所有者,必须办理统一的车辆、驾驶员和乘客保险。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研究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规划,解决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三)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四)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把好源头,治理道路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五)采取各种措施,切实解决以路为市的问题,提高乡村道路路面等级,增加客运车辆,大力发展客运事业,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确保行车安全。

(六)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高等级公路、县乡公路、乡村公路及公路设施进行安全防范,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路段、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和整治。

(八)发生重特大事故,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布置事故抢救和处理,并亲临现场组织落实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责任

(一)必须有一名政府领导分管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派出所、农机站、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各方力量,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力度,常抓不懈,形成人人重视道路交通安全,人人维护、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社会风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教育,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三)负责对乡村机动车辆的管理,督促车主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有关部门整治低速载货车、拖拉机载客、无牌无证驾驶、故障车上路、酒后驾车、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对本辖区乡村车辆的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重大节假日期间必须强化检查,发现无牌无证、故障车辆等问题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整改取缔,消除事故隐患。

(五)加强对乡村公路的管理,及时修整破损路面、清理路障,对陡坡、急弯等路段必须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乡村公路行车安全。

(六)做好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采取措施,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引导发展客运车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出行难问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责任

(一)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抓好本村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有线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三)组织好本村公路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组织力量修整破损路面、清理路障,加强对桥涵的养护管理。

(四)及时规劝和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组织群众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健全完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机构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安全管理的重点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原则上由村委会主任兼任。为确保管理到位,安全监督员每月补助50元,由市、县(区)财政分别安排。

安全监督员的考核、奖惩、补助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制定。

第七条 交通、运政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客运和货运的综合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成立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机构,督促检查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三)加强源头管理,严格规范道路交通客货运场(站)的经营行为。督促各类客运站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对进出站客车实行检查制度,严禁故障车、超载车出站,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车。

(四)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督促维修企业严格执行维修制度,实行维修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期制度,对营业性车辆依法实行定期检测、强制维护制度。

(五)加强公路养护,按照有关标准,完善辖区内道路标志、标线和事故多发路段的警示及防护设施的设置,发生道路与设施损坏必须及时抢修恢复。

(六)依法加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严格执行营业性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制度,严把培训、考试关,切实提高驾驶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安全意识。

(七)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力量,控制事态,做好伤亡人员施救工作。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责任

(一)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实施。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载客、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及驾驶中打手机、抽烟等违章行为。

(三)加强道路巡查,重点加强公路主干道和县乡公路路面查控,加大涉及乡村集贸市场路段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力度,从严、从重、从快严肃查处严重违法违章行为。

(四)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严把车辆年检、年审关和驾驶员考试培训关,强化“源头”管理,有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六)加强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每月举行一次本辖区交通事故分析、预防对策工作例会。

(七)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易发路段、时段和事故黑点的滚动式排查,重点路段实行挂牌督办治理。

(八)加强交通违法整治,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含量,提高管理水平。

(九)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力量,控制事态,做好伤亡人员的施救工作,及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农业(农机)部门工作责任

(一)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农机管理工作计划。

(二)负责拖拉机的上牌、年检。

(三)负责拖拉机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驾驶证的年审。

(四)负责对拖拉机驾驶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遵章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五)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整治农机违章、拖拉机载客营运。

第十条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及法律责任

(一)严禁货运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货箱载人(法律规定的除外)。对违法载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载5人(含5人)以下的,处予警告或处50元以下罚款,并终止载人行为;载5至10人(含10人)或虽未超过5人,但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较差、驾驶员驾龄不满2年、人货混载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终止载人行为;超过10人以上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终止载人行为。

(二)客运车辆超过核定人数载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处200元罚款;其中:9座以下(含9座),每多超1人,加罚100元;超5人以上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9座以上,每多超1人加罚200元;超过20%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凡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在给予处罚后,必须立即终止超员行为。

(三)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四)客运车辆不按批准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和载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上述违法行为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记分、暂扣、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责任界定和处理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本规定明确的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对渎职、失职造成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和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实行告诫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应负责任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

(一)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在发生事故当日内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县(区)市公安局牵头,监察、安监、交通、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机等单位组成,并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当日内赶赴事故现场,依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规定,对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认定。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负有行政责任的,应填写《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于事故发生后10日内转同级监察机关。

(二)市、县 (区)监察机关接到《提请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建议书》后,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向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提出监察建议。

(三)被追究人员的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15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及单位内部追究结果通报监察机关。

(四)监察机关做出决定或接到有关单位处理结果的通报后,应当在10日内将追究结果和单位内部处理意见函告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在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如案情复杂、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180日内结案。

第十五条 为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市政府责成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农机等部门参加组成督查组,每半年对本规定的贯彻情况进行一次督查。特殊情况的,应当及时督查。对贯彻本规定坚决有力、效果良好的县(区)、部门,由督查组报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执行本规定不坚决、工作不落实,导至重特大事故发生或安全隐患较大的县(区)、部门,由督查组报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宣传、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本规定。

第十七条 本特别规定未明确的事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10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根据2000年12月1日发布的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 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
材料退回申请人。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日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登记费的承担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发布)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19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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